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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實習生、退休返聘等靈活用工形式新規解讀及應對

【課程編號】:MKT050288

【課程名稱】:

無固定、實習生、退休返聘等靈活用工形式新規解讀及應對

【課件下載】:點擊下載課程綱要Word版

【所屬類別】:勞動關系管理培訓

【時間安排】:2025年05月16日 到 2025年05月16日3500元/人

2024年05月31日 到 2024年05月31日3500元/人

2023年06月16日 到 2023年06月16日3500元/人

【授課城市】:上海

【課程說明】:如有需求,我們可以提供無固定、實習生、退休返聘等靈活用工形式新規解讀及應對相關內訓

【課程關鍵字】:上海靈活用工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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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紹

2021年起最高院逐步啟動全面的司法編纂工作,1月1日生效的《最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簡稱新司法解釋(一))重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離退休人員用工,在校生用工、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支付等問題,各地在此基礎上也相繼發文。如何解讀最高院司法編纂工作動向?新變動將給用工管理帶來哪些影響?

在標準勞動關系與非勞動關系之外,還有哪些特殊的用工形式,不同用工形式之間如何獲得平衡?招用在校生實習,為何帶來事實勞動關系、二倍工資差額的風險?對于已超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各地如何界定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在多元化用工、擺脫單一用工方式的進程中,企業應該如何根據實際需求選擇最佳的用工方式呢?在靈活用工過程中,企業又該如何有效地規避法律風險?2020年的這場疫情,將給用工領域帶來哪些新變化?

固定期限轉無固定期限過程中,要不要詢問勞動者意愿?以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為主旨的《勞動合同法》與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存在怎樣的沖突?同樣的操作流程,在不同地區為什么出現完全不同的結果?去年的操作方法,在今年還能否奏效?企業多地用工時,應如何應對?

著名勞動法專家董保華教授,將著眼企業當下用工常見、常錯的用工操作難點,結合各地最新裁判口徑、各種實際的案例,為您深入解析用工方式選擇及操作實務,提高企業用工的安全性,減少各類用工的法律風險。

參加人員

人力資源總經理、副總經理,人力資源總監、經理、員工關系經理等人力資源專業人士;企業法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人員。

課程大綱

一、概述

總理討薪:拉開勞動合同法立法大幕

地攤經濟:勞動合同法修法失敗之后

1、標準勞動關系

2、非標準勞動關系

3、非勞動關系

4、三種用工關系的區別

二、標準勞動關系

(一)僵化風險概述

勞動合同難解除案例分析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訂立(十年)

如何理解“連續工作滿十年“?

因醫療期導致勞動合同順延超過十年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1、“十年”的簽訂原則

2、“十年”的工齡認定

3、“十年”的順延處理

(三)無固定期限合同訂立(兩次)

兩次固定期限后,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1、對連續兩次的理解

2、各地對于兩次的理解

(四)無固定期限合同訂立(多次)

三次固定期限后,能否拒絕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多次訂立固定期限合同后是否必須訂立無固定

2、上海及其他地區的理解及案例分析

(五)無固定期限的流程應對

勞動合同續簽操作流程

三、非勞動關系

(一)達成共識

非典疫情對新型用工帶來了哪些影響?

新型用工關系的“共識”是如何達成的?

1、零工經濟的概念與趨勢

2、互聯網平臺用工關系的認定:泛化認定與非泛化認定

民事合約能否排除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

(二)用工趨勢

新冠疫情對共享用工產生哪些影響?

1、各地對新型用工的規定

2、共享用工的案例解讀

(三)風險防范

如何防范新型用工的僵化風險?

1、用工主體責任泛化

2、非勞動關系認定僵化

3、新型用工的風險防范

四、不同用工關系間的平衡

(一)非標準勞動關系(非全日制)

1、轉化風險的概述

非全日用工的靈活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1) 非全日制用工向標準勞動關系的轉化

(2) 非全日制用工向非勞動關系的轉化

【相關案例分析】

2、轉化風險的生成

(1) 用工主體要求

(2) 用工時間上限

(3) 工資報酬及結算周期

3、轉化風險的防范

用工時間、報酬結算周期超過法律規定,是否構成標準勞動關系?

非全日用工的社保及工傷問題

(二)非勞動關系(退休返聘、實習生)

1、退休反聘

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否建立勞動關系?

(1) 風險:勞務關系向標準勞動關系的異化

(2) 異化風險的生成

《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與《最高院司法解釋(三)》的沖突與解讀

(3) 異化風險的防范

退休反聘人員的傷亡問題處理

2、學生實習

在校大學生能否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1) 風險:學生實習向標準勞動關系的異化

(2) 異化風險的生成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與各地法規分歧

(3) 異化風險的防范

學生實習與勞動關系、試用期、見習期的區別

實習生的損害賠償與“工傷”責任預防

五、結語

董老師

現任華東師范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社會法研究會副會長、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學會副會長、上海市勞動學會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上海市保華律師事務所律師等職務。

董保華先生作為首批通過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律師執業年限已達30年,先后被著名法律評級機構錢伯斯專業評審機構評選為2012年及2014年亞洲勞動法領先律師,在錢伯斯發布的《亞太法律指南2015》、《亞太法律指南2016》、《亞太法律指南2017》中,被評選為中國區勞動法專業律師第一人,獲得“業界賢達”的殊榮。在錢伯斯發布的《亞太法律指南2018》、《亞太法律指南2019》、《亞太法律指南2020》中,被評選為中國區勞動法專業律師第一人,獲得“業界元老”的殊榮。董保華律師善于處理勞動法領域各類疑難案件,執業以來處理各類勞動爭議案件達數百起,同時協助公司處理眾多大型人員安置項目并收獲頗多好評。董保華先生曾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論證和起草工作。是勞動合同法大討論中南方觀點的主要代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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