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
【課程編號】:NX20453
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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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類別】:財務管理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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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關鍵字】:非流動資產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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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
(一)持有待售類別分類原則
企業主要通過出售而非持續使用一項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收回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處置組,是指在一項交易中作為整體通過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處置的一組資產,以及在該交易中轉讓的與這些資產直接相關的負債。處置組中可能包含企業的任何資產和負債,如流動資產、流動負債、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
(二)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分類和核算
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可立即出售。根據類似交易中出售此類資產或處置組的慣例,在當前狀況下即可立即出售。為滿足該條件,企業應當具有在當前狀態下出售該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意圖和能力。
出售極可能發生。出售極可能發生,即企業已經就一項出售計劃作出決議且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預計出售將在一年內完成。有關規定要求企業相關權力機構或者監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出售的,應當已經獲得批準。
具體來說,“出售極可能發生”應當包含以下幾層含義:
一是企業出售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決議一般需要由企業相應級別的管理層作出,如果有關規定要求企業相關權力機構或者監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出售,應當已經獲得批準。
二是企業已經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確定的購買承諾是企業與其他方簽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購買協議,該協議包含交易價格、時間和足夠嚴厲的違約懲罰等重要條款,使協議出現重大調整或者撤銷的可能性極小。
三是預計自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起一年內,出售交易能夠完成。
案例:
企業G在X市區繁華地段擁有一棟辦公大樓,企業的主要部門均在該大樓內辦公。由于發展戰略發生改變,企業G計劃整體搬遷至Y市。企業G與企業H 簽訂了辦公大樓轉讓合同,附帶約定條款。
情形一:企業G將在騰空辦公大樓后將其交付給企業H,且騰空辦公大樓所需時間是正常且符合交易慣例的。
情形二:企業G將在Y市興建的新辦公大樓竣工前繼續使用現有辦公大樓,竣工后將X市大樓交付企業H。
分析:情形一,在出售建筑物前將其騰空屬于出售此類資產的慣例,且騰空只占用常規所需時間,因此,即使企業G的辦公大樓當前尚未騰空,也并不影響其滿足在當前狀況下即可立即出售的條件。
情形二,“在Y市興建的新辦公大樓竣工前繼續使用現有辦公大樓”的條件不屬于類 似交易中出售此類資產的慣例,使得辦公大樓在當前狀況下不能立即出售,在新大樓竣工前企業G雖然已取得確定的購買承諾,辦公大樓仍然不符合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
案例:
由于企業F經營范圍發生改變,企業計劃將生產D產品的全套生產線出售,企業F尚有一批枳壓的未完成客戶訂單。
情形一:企業F決定在出售生產線的同時,將尚未完成的客戶訂單一并移交給買方。
情形二:企業F決定在完成所積壓的客戶訂單后再將生產線轉讓給買方。
分析:
情形一,由于在出售日移交未完成客戶訂單不會影響對該生產線的轉讓時間,可以認為該生產線符合了在當前狀況下即可立即出售的條件。
情形二,由于生產線在完成積壓訂單后方可出售,在完成所有積壓的客戶訂單前,該生產線在當前狀態下不能立即出售,不符合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條件。
說明:延長一年期限的例外條款(本次準則新變化點)
有些情況下,由于發生一些企業無法控制的原因,可能導致出售未能在一年內完成。 如果涉及的出售是關聯方交易,不允許放松一年期限條件。如果涉及的出售不是關聯方交易,且有充分證據表明企業仍然承諾出售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允許放松一年期限條件,企業可以繼續將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企業無法控制的原因包括:
(1)意外設定條件。買方或其他方意外設定導致出售延期的條件,企業針對這些條件已經及時采取行動,且預計能夠自設定導致出售延期的條件起一年內順利化解延期因素。即企業在初始對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進行分類時,能夠滿足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所有條件,但此后買方或是其他方提出一些意料之外的條件,且企業已經采取措施應對送些條件,預計能夠自設定這些條件起一年內滿足條件并完成出售,那么即使出售無法在最初一年內完成,企業仍然可以維持原持有待售類別的分類。
案例:
企業E計劃將整套鋼鐵生產廠房和設備出售給企業F, E和F不存在關聯關系,雙方已于2x17年9月16日簽訂了轉讓合同。因該廠區的污水排放系統存在缺陷,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情形一:企業E不知曉土地污染情況,2 x 17年11月6日,企業F在對生產廠房和設備進行檢查過程中發現污染,并要求企業E進行補救。企業E立即著手采取措施,預計至2 x 18年10月底環境污染問題能夠得到成功整治。
情形二:企業E知曉土地污染情況,在轉讓合同中附帶條款,承諾將自2x17年10 月1日起開展污染清除工作,清除工作預計將持續8個月。
情形三:企業E知曉土地污染情況,在協議中標明企業E不承擔清除污染義務,并在確定轉讓價格時考慮了該污染因素,預計轉讓將于9個月內完成。
分析:
情形一,在簽訂轉讓合同前,買賣雙方并不知曉影響交易進度的環境污染問題,屬于符合延長一年期限的例外事項,在2x17年11月6日發現延期事項后,企業E預計將在一年內消除延期因素,因此仍然可以將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情形二,雖然買賣雙方已經簽訂協議,但在污染得到整治前,該處置組在當前狀態下不可立即出售,不符合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條件。
情形三,由于賣方不承擔清除污染義務,轉讓價格已將污染因素考慮在內,該處置組于協議簽署日即符合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條件。
(2)發生罕見情況。發生罕見情況,導致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未能在一年內完成出售,企業在最初一年內已經針對這些新情況采取必要措施且重新滿足了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即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在初始分類時滿足了持有待售類別的所有條件,但在最初一年內,出現罕見情況導致出售將被延遲至一年之后。如果企業針對這些新情況在最初一年內已經采取必要措施,而且該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重新滿足了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也就是在當前狀況下可立即出售且出售極可能發生,那么即使原定的出售計劃無法在最初一年內完成,企業仍然可以維持原持有待售類別的分類。這里的“罕見情況”主要指因不可抗力引發的情況、宏觀經濟形勢發生急劇變化等不可控情況。
案例:
企業A擬將一棟原自用的寫字樓轉讓,于2 x07年12月6日與企業B簽訂了房產轉讓協議,預計將于10個月內完成轉讓,假定該寫字樓于簽訂協議當日符合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條。2x08年發生全球金融危機,市場狀況迅速惡化,房地產價格大跌,企業B認為原協議價格過高,決定放棄購買,并于2x08年9月21日按照協議約定繳納了違約金。企業A決定在考慮市場狀況變化的基礎上降低寫字樓售價,并積極開展市場營銷,于2x08年12月1日與企業C重新簽訂了房產轉讓協議,預計將于9個月內完成轉讓,A和B不存在關聯關系。
分析:企業A與企業B之間的房產轉讓交易未能在一年內完成,原因是發生市場惡化、買方違約的罕見事件。在將寫字樓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最初一年內,企業A已經重新簽署轉讓協議,并預計將在2x08年12月1日開始的一年內完成,使寫字樓重新符合了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因此,企業A仍然可以將該資產繼續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三)持有待售的長期股權投資
持有待售的長期股權投資個別報表企業因出售對子公司的投資等原因導致其喪失對子公司的控制權,出售后企業可能保留對原子公司的部分權益性投資,也可能喪失所有權益。無論企業是否保留非控制的權益性投資,應當在擬出售的對子公司投資滿足持有待售類別劃分條件時,在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中將對子公司投資整體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而不是僅將擬處置的投資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合并報表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將子公司所有資產和負債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而不是僅將擬處置的投資對應的資產和負債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但是,無論對子公司的投資是否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企業始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規定確定合并范圍,編制合并財務報表
案例:
企業集團G擬出售持有的部分長期股權投資,假設擬出售的股權符合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
情形一:企業集團G擁有子公司100%的股權,擬出售全部股權。
情形二:企業集團G擁有子公司100%的股權,擬出售55%的股權,出售后將喪失對子公司的控制權,但對其具有重大影響。
情形三:企業集團G擁有子公司100%的股權,擬出售25%的股權,仍然擁有對子公司的控制權。
情形四:企業集團G擁有子公司55%的股權,擬出售6%的股權,出售后將喪失對子公司的控制權,但對其具有重大影響。
情形五:企業集團G擁有聯營企業35%的股權,擬出售30%的股權,G持有剩余的5%股權,且對被投資方不具有重大影響。
情形六:企業集團G擁有合營企業50%的股權,擬出售35%的股權,G持有剩余的15%股權,且對被投資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
分析:
情形一,企業集團G應當在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中將擁有的子公司全部股權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將子公司所有資產和負債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情形二,企業集團G應當在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中將擁有的子公司全部股權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在合并財務表中將子公司所有資產和負債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情形三,由于集團G仍然擁有對子公司的控制權,該長期股權投資并不是“主要通過出售而非持續使用收回其賬面價值”的,因此不應當將擬處置的部分股權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情形四與情形二類似,企業集團G應當在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中將擁有的子公司 55%的股權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將子公司所有資產和負債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情形五,企業集團G應當將擬出售的30%股權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不再按權益法核算,剩余5%的股權在前述30%的股權處置前,應當采用權益法進行會計處理,在前述 30%的股權處置后,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情形六與情形五類似,企業集團G應當將擬出售的35%股權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不再按權益法核算,剩余15%的股權在前述35%的股權處置前,應當采用權益法進行會計處理,在前述35%的股權處置后,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注:實務中股權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情形極為罕見,因為很難滿足立即可出售的條件。
(四)擬結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
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可能因為種種原因而結束使用,且企業并不會將其出售,或僅取其殘值,例如,因已經使用至經濟壽命期結束而將某機器設備報廢,因技術進步而將某子公司關停或轉產。由于對該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使用幾乎貫穿其整個經濟使用壽命期,其賬面價值并非主要通過出售收回,企業不應當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對于暫時停止使用的非流動資產,不應當認為其擬結束使用,也不應當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案例:
某紡織企業H擁有一條生產某類布料的生產線,由于市場需求變化,該類布料的銷量銳減,企業H決定暫停該生產線的生產,但仍然對其進行定期維護,待市場轉好時重啟生產。
分析:由于生產線屬于暫停使用,企業H不應當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五)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的計量
計量企業將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首次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應當按照相關會計準則規定計量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
例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 的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如果資產已經或者將被閑置、終止使用或者計劃提前處置,表明資產可能發生了減值。
對于擬出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企業應當在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考慮進行減值測試。
案例:
企業A擁有一座倉庫,原價為120萬元,年折舊額為12萬元,至2x16 年12月31日已計提折舊60萬元。2 x 17年1月31日,企業A與企業B簽署不動產轉讓協議,擬在6個月內將該倉庫轉讓,假定該不動產滿足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其他條件,且不動產價值未發生減值。
分析:2x17年1月31日,企業A應當將倉庫資產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并按照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對該固定資產計提1月份折舊1萬元。2 xl7年1月31日,該倉庫在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的賬面價值為59萬元,此后不再計提折舊。
(六)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時的計量
計量對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企業在初始計量時,應當按照相關會計準則規定計量流動資產、適用其他準則計量規定的非流動資產和負債。
如果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整體的賬面價值低于其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企業不需要對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如果賬面價值高于其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企業應當將賬面價值減記至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準備。
如果后續資產負債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增加,以前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后非流動資產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金額內轉回,轉回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按照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孰低計量。
注: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的有關規定確定非流動資 產或處置組的公允價值。具體來說,企業應參考所獲得的確定的購買承諾中的交易價格,確定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公允價值,交易價格應當考慮可變對價、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應付客戶對價等因素的影響。如果企業尚未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例如對于專為轉售而取得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企業應當對其公允價值做出估計,優先使用市場報價等可觀察輸人值。
案例:
20×3年12月31日,經A公司董事會批準,A公司與非關聯公司J公司簽訂了一份不可撤銷的資產轉讓協議,將一項賬面價值為200萬元的固定資產以21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J公司。雙方約定于20×4年5月31日前完成轉讓資產的交割。A公司預計上述轉讓將發生20萬元處置費用。由于截至20×3年12月31日上述交易尚未實施,除計提折舊外,A公司于20×3年未對上述固定資產進行任何其他會計處理。
問題:判斷A公司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答:A公司的會計處理不正確。盡管于20×3年末交易未實施,但A公司擬出售的資產在20×3年末已滿足持有待售固定資產的條件。對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在20×3年末按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孰低進行計量。
處理意見: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為其公允價值210萬元減去處置費用20萬元后的金額190萬元,原賬面價值200萬元高于調整后預計凈殘值190萬元的差額10萬元,應在20×3年末作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七)不再繼續符合劃分條件的處理
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不再繼續滿足持有待售類別劃分條件的,企業不應當繼續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部分資產或負債從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移除后,如果處置組中剩余資產或負債新組成的處置組仍然滿足持有待售類別劃分條件,企業應當將新組成的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否則應當將滿足持有待售類別劃分條件的非流動資產單獨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八)持有待售類別的列報
“持有待售負債”應當分別作為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列示。對于當期首次滿足持有待售類別劃分條件的非流動資產或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處置組中的資產和負債,不應當調整可比會計期間資產負債表,即不對其符合持有待售類別劃分條件前各個會計期間的資產負債表進行項目的分類調整或重新列報。企業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有關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相關信息。
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滿足持有待售類別 劃分條件的,應當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進行會計處理,并在附注中披露相關信息。
(九)綜合案例解析
天星公司與一家新能源汽車P公司(以下簡稱P公司)簽訂協議,采購新能源汽車100輛,同時由P公司回購天星公司的老款運營車75輛。兩筆交易分別簽訂協議,其中收購協議簽訂日期為2017年12月,但實際新能源公交車已于2017年11月交付并投入使用,且回購車也已于11月份下線不再運營。由于涉及國有資產,2017年12月份由天星公司向當地國資部門請示處置該批車輛,但直到2018年1月才獲得簽字批復同意,所以該批回購老款車尚未進行移交。其中,2017年10月底某評估公司已出具了評估報告,天星公司根據該評估報告于2018年1月開具該回購老款車的銷售發票,此時該批老款車仍未移交。項目組經了解,與P公司的合作為當地市政府重點招商引資項目,該項目實際由市政府主導,因此審批不存在疑問。同時,P公司回購的老款運營車目前仍具有一定的使用價值,可以繼續按原定用途使用。
天星公司于11月將該批回購車輛劃分為持有待售資產,同時不再計提該批車輛11-12月的折舊。由于開具發票的時間是2018年1月,因此天星公司于2018年1月將回購價格與該批車輛賬面凈額的差計入營業外收支科目核算。
分析:天星公司上述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答案:天星公司的處理不正確。該批回購車輛不應劃分為持有待售資產。
根據新42號準則中第六條規定的持有待售資產條件:“(一)根據類似交易中出售此類資產或處置組的慣例,在當前狀況下即可立即出售;(二)出售極可能發生,即企業已經就一項出售計劃作出決議且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預計出售將在一年內完成。有關規定要求企業相關權力機構或者監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出售的,應當已經獲得批準。”
獲得市政府批準仍是已停止使用的舊車被分類為持有待售的必要前提,因此該批舊車在2017年末仍是作為固定資產,并相應計提11-12月折舊。處置收益需在實際處置完成(舊車交還P公司)后才能確認為資產處置損益,而并非在發票開具時點。同時處置收益應計入“資產處置收益”列報。
注:處置和毀損報廢的主要區別是該資產能否繼續按原定用途使用(包括修復后按原定用途使用)。如果已經不能再按原定用途使用,也沒有修復的價值,則屬于毀損報廢。
二、終止經營
(一)終止經營的定義
終止經營,是指企業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能夠單獨區分的組成部分,且該組成部分已經處置或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1)該組成部分代表一項獨立的主要業務或一個單獨的主要經營地區;
(2)該組成部分是擬對一項獨立的主要業務或一個單獨的主要經營地區進行處置的一項計劃的一部分;
(3)該組成部分是專為轉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注:終止經營應當具有一定的規模。終止經營應當代表一項獨立的主要業務或一個單獨的主要經營地區,或者是擬對一項獨立的主要業務或一個單獨的主要經營地區進行處置的一項相關聯計劃的一部分。專為轉售而取得的子公司也是企業的組成部分,但不要求具有一定規模。
并非所有處置組都符合終止經營的定義,企業需要運用職業判斷確定終止經營。如果企業主要經營一項業務或主要在一個地理區域內開展經營,企業的一個主要產品或服務線也可能滿足終止經營定義中的規模條件。有些專為轉售而取得的重要的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也可能因為符合有關組成部分的第(1)和(2)項條件而符合終止經營的定義。
案例:
某快餐企業A在全國擁有500家零售門店,A決定將其位于Z市的8家零售門店中的一家門店C出售,并于2x17年8月13日與企業B正式簽訂了轉讓協議,假設該門店C符合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判斷C是否構成A的終止經營。
分析:盡管門店C是一個處置組,也符合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但由于它只是一個零售點,不能代表一項獨立的主要業務或一個單獨的主要經營地區,也不構成一項獨立的主要業務或一個單獨的主要經營地區進行處置的一項相關聯計劃的一部分,因此該處置組并不構成企業的終止經營。
案例:
天宇能源子公司D本期因項目完結,于12月31日清算注銷。天宇能源本期報表中將D公司凈利潤金額列入終止經營凈利潤。D公司主要從事房地產相關業務,項目組了解到,天宇能源在該行業內還有其他3家子公司。
分析:
天宇能源不應將D公司凈利潤金額列入終止經營凈利潤。因為天宇能源只是簡單地關閉或處置一家子公司,但在該子公司所處的行業和地區內還有其他子公司的,則該待處置或待關閉的子公司不構成“終止經營”。
分析:構成“終止經營”的包括三種情形,但最主要也最常見的是“該組成部分代表一項獨立的主要業務或一個單獨的主要經營地區”,即此類終止經營除了滿足“持有待售”的條件以外,還有其他特殊要求。如果滿足了“終止經營”的條件,則意味著本會計主體將徹底退出某行業或某地區的經營,通常意味著戰略性的重大變化,并將在不少情況下伴隨著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對“企業重組義務”相關預計負債的確認。如果只是簡單地關閉或處置一家子公司,但在該子公司所處的行業和地區內還有其他子公司的,則該待處置或待關閉的子公司不構成“終止經營”。例如,從事連鎖經營的行業,門店的新開或關閉是經常發生的事項,如果只是作為策略性調整而新開或關閉部分門店(調整某一區域內的門店布局),則此類待轉讓或關閉的門店不構成“終止經營”;但如果集中關閉或轉讓某一地區的所有門店,從此將退出該戰略性區域的運營,則屬于“終止經營”。
另一方面,根據CAS 42第二十八條規定:“擬結束使用而非出售的處置組滿足終止經營定義中有關組成部分的條件的,應當自停止使用日起作為終止經營列報”,意味著在某些情況下,不滿足持有待售條件的組成部分也可能作為終止經營列報。所以終止經營不能簡單理解為持有待售的“子集”。
(二)滿足終止經營的條件
符合終止經營定義的組成部分應當屬于以下 兩種情況之一組成部分在資產負債表日之前已經處置,包括已經出售、結束使用(如關停或報廢等)
組成部分在資產負債表日之前已經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案例】
企業集團C擁有一家經營藥品批發業務的子公司H,藥品批發構成C的一項獨立的主要業務,且H在全國多個城市設立了營業網點。由于經營不善,C決定停止H所有業務。至2x17年10月13日,已處置了該子公司所有存貨并辭退了所有員工,但仍有一些債權等待收回,部分營業網點門店的租約尚未到期,仍需支付租金費用。判斷H是否構成C的終止經營。
分析:由于子公司H原藥品批發業務已經停止,收回債權、處置租約等尚未結算的未來交易并不構成上述業務的延續,因此該子公司的經營已經終止,應當認為2x17年 10月13日后該子公司符合終止經營的定義。
(三)終止經營的相關損益應當作為終止經營損益列報,列報的終止經營損益應當包含整個報告期間,而不僅包含認定為終止經營后的報告期間。相關損益具體包括:
1. 終止經營的經營活動損益,如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收入、相關成本和費用等。
2. 企業初始計量或在資產負債表重新計量符合終止經營定義的持有待售的處置組時,因賬面價值高于其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而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
3. 后續資產負債表日符合終止經營定義的持有待售處置組的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增加,因恢復以前減記的金額而轉回的資產減值損失。
4. 終止經營的處置損益。
5. 終止經營處置損益的調整金額,可能引起調整的情形包括:最終確定處置條款,如與買方商定交易價格調整額和補償金;消除與處置相關的不確定因素,如確定賣方保留的環保義務或產品質量保證義務;履行與處置相關的職工薪酬支付義務等。
案例:
天星公司擁有一家在寧波注冊的全資子公司B,出于業務整合和優化產業結構的考慮,2017年6月30日天星公司將持有B公司的100%股權轉讓給非關聯方宏華公司,轉讓價款為1400萬元,B公司7月后不再納入合并報表范圍。B公司為天星公司于2013年通過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取得,購買日天星公司的合并成本為1100萬元,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000萬元。2017年6月30日,B公司自購買日持續計算的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1100萬元,其中2017年1-6月B公司凈利潤為100萬元(已考慮自購買日持續計算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本期因折舊、攤銷的調整金額)。天星公司本期將B公司1-6月的凈利潤100萬元列為終止經營凈利潤。天星公司在江南地區僅有B一個子公司,且B公司構成一個單獨的報告分部。
問題:
1)計算2017年天星公司合并報表處置B公司股權的投資收益金額?
2)B公司本期在天星公司合并報表中是否屬于終止經營?并說明理由。
3)如B公司本期在天星公司合并報表中屬于終止經營,請計算本期的終止經營凈利潤金額?
答案:
1、投資收益=1400-1100*100%-100=200萬元
合并報表當期的處置投資收益=[(處置股權取得的對價+剩余股權公允價值)-原有子公司自購買日開始持續計算的可辨認凈資產×原持股比例]-商譽+其他綜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原持股比例
2、B公司本期在天星公司報表中屬于終止經營。
準則中規定終止經營一般是指企業退出一個主要經營行業或地區,天星公司在江南地區僅有B一個子公司,且B公司構成一個單獨的報告分部,則意味著天星公司徹底退出某行業或某地區(江南地區)的經營,也通常意味著戰略性的重大變化,因此處置寧波子公司構成終止經營。
分析:構成“終止經營”的包括三種情形,但最主要也最常見的是“該組成部分代表一項獨立的主要業務或一個單獨的主要經營地區”,即此類終止經營除了滿足“持有待售”的條件以外,還有其他特殊要求。如果滿足了“終止經營”的條件,則意味著本會計主體將徹底退出某行業或某地區的經營,通常意味著戰略性的重大變化,并將在不少情況下伴隨著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對“企業重組義務”相關預計負債的確認。如果只是簡單地關閉或處置一家子公司,但在該子公司所處的行業和地區內還有其他子公司的,則該待處置或待關閉的子公司不構成“終止經營”。
3、本期的終止經營凈利潤金額為300萬元
如果算作是終止經營,本期的終止經營凈利潤列示的是B公司本期的凈利潤+合并報表處置B公司股權的投資收益。
注:終止經營的相關損益應當作為終止經營損益列報,列報的終止經營損益應當包含整個報告期間,而不僅包含認定為終止經營后的報告期間。
(四)終止經營的列報
四、凈利潤(凈虧損以"-"號填列)
(一)持續經營凈利潤(凈虧損以“-”號填列)
(二)終止經營凈利潤(凈虧損以“-”號填列)
企業應當在利潤表中分別列示持續經營損益和終止經營損益。終止經營的相關損益應當作為終止經營損益列報,列報的終止經營損益應當包含整個報告期間,而不僅包含認定為終止經營后的報告期間。相關損益具體包括:
(1)終止經營的經營活動損益,如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收入、相關成本和費用等。(2)企業初始計量或在資產負債表日重新計量符合終止經營定義的持有待售的處置組時,因賬面價值高于其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而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
(3)后續資產負債表日符合終止經營定義的持有待售處置組的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增加,因恢復以前減記的金額而轉回的資產減值損失。
(4)終止經營的處置損益。
(5)終止經營處置損益的調整金額,可能引起調整的情形包括:最終確定處置條款,如與買方商定交易價格調整額和補償金;消除與處置相關的不確定因素,如確定賣方保留的環保義務或產品質量保證義務;履行與處置相關的職工薪酬支付義務等。
企業在處置終止經營的過程中可能附帶產生一些増量費用,如果不進行該項處置就不會產生這些費用,企業應當將這些増量費用作為終止經營損益列報。.
案例:
甲公司2017年8月31日符合持有待售條件,2017年年度報告需要披露終止經營事項,終止經營收入是9-12月收入,還是1-8月收入?另外上年數數據也需要按照同口徑披露(9-12月或1-8月)?
分析:如滿足終止經營條件,則整個報告期內(包括前期比較期間)的損益均作為終止經營損益
張老師
–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技術標準辦技術合伙人
–注冊會計師、稅務師、資產評估師
–北注協師資專家庫成員、北注協CPA綜合考試輔導教師(核心)
–北京金融辦和北京經信委專家庫成員
•職業背景:
– 張松,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技術標準辦技術合伙人兼利安達國際稅務小組成員,負責解答全所關于財稅疑難問題的咨詢工作,碩士研究生學歷,注冊會計師、稅務師、資產評估師、高級會計師、北京市高會評委、北注協專家型管理人才、北注協師資專家庫成員、北注協CPA綜合考試輔導教師(核心)、北京市評標專家、東北財經大學和北方工業大學MPACC校外研究生導師、北京金融辦和北京經信委專家庫成員、具有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曾為中華會計網校等多家知名財稅培訓網站、大中型企業、四大會計師事務所、高校等單位進行專業培訓和授課。同時被多家投資類公司聘為財稅咨詢顧問,被某IPO公司聘為獨立董事。個人擅長財稅結合的角度分析和解決問題,對企業投融資領域涉及的財稅處理業務具有深入的研究;近年已在全國核心報刊雜志發表數十篇專業學術論文,被《財務與會計》雜志評為2016年優秀作者。也是北注協《CPA綜合考試案例題集》作者之一。
•職業經歷:
–某證券類會計師事務所技術合伙人
–某央企下屬公司財務總監
–四大、國內證券所和央企子公司技術合伙人(財務總監)
•主講課程:
?CPA綜合輔導考試
?會計準則
?企業財稅結合課程
?稅收政策及新政解讀
?投融資并購重組財稅差異課程
?企業財稅疑難問題解析
•授課形式:
–邏輯思維強,案例通俗易懂,政策解讀與實施能與企業具體財務管理相對應;
–語言樸實,表達準確,對國家政策、方針解析到位;
–對于企業運營中遇到的特殊具體案例給予特殊解答;
–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能夠有效將財稅法規與賬務處理相結合,深受企業好評。
•培訓過的部分客戶:
–四大事務所、京糧集團、京煤集團、上市公司金石東方、中華會計網校、大成方略、北注協執業人員后續教育、北注協綜合考試輔導、博澤資產管理公司、武漢大學、北京聯合大學等
•學員評價:
學員:聽咱們張松老師的課,感覺老師對于審計會計還有戰略這種有一個更進一步的認識,更進一步的一個層面的理解。
學員:張松老師真不愧有著豐富教學經驗,全國前十事務所一線實務專家,我收益良多。
學員:我覺著收獲最大的是當時是老師講的案例,尤其是張松老師的那個案例,能把你的那個思路能及時的指引過來。
學員:張松老師案例里有! 不拿分對不起張松老師!
學員:就拿一位叫張松老師,我是今年第一次接觸到他的授課,他給我最大的一個感受就是--新。就是他能給我的東西就是最新的,實務性的。就是他今年授課的知識點,我們在考場上的時候都能切生的體會到新給我們帶來的收獲。因為新的知識點好多考生在考場上會覺著慌亂,但是聽過張老師的課的時候,在考試會有一種很淡定的感覺。因為好多知識點,他都給我么看過講過。讓我們演練過,而且都重點提醒過我們應該關注那些知識點。需要重點關注的他都會跟我們提到,今年考場上遇到這些知識點的時候,我們也就不慌了。而且就是坦然應對。這就是給我比較深的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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