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理培訓分類導航
企業管理培訓公開課計劃
企業培訓公開課日歷
2024年
項目管理培訓公開課
項目管理培訓內訓課程
熱門企業管理培訓關鍵字
違法建設治理中疑難問題66問專題培訓班
【課程編號】:MKT045576
違法建設治理中疑難問題66問專題培訓班
【課件下載】:點擊下載課程綱要Word版
【所屬類別】:項目管理培訓
【時間安排】:2025年10月17日 到 2025年10月20日2200元/人
2024年11月01日 到 2024年11月04日2200元/人
2023年11月17日 到 2023年11月20日2200元/人
【授課城市】:西安
【課程說明】:如有需求,我們可以提供違法建設治理中疑難問題66問專題培訓班相關內訓
【課程關鍵字】:西安違法建設治理培訓
我要報名
咨詢電話: | |
手 機: | 郵箱: |
課程背景
違法建設破壞了城市形象、破壞了政府公信力,已經成為城市建設的攔路虎、發展穩定的絆腳石、基層工作的老大難。全面推進違法建設治理勢在必行,必須痛下決心、下大力氣徹底解決。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到研究推動城鄉規劃法與刑法銜接,嚴厲懲處規劃建設管理違法行為,根據住建部《城市建成區違法建設專項治理工作五年行動方案》應全面開展并打擊治理違法建設,確保違法建設零增長。我中心決定舉辦“違法建設治理中疑難問題66問專題培訓班”。
培訓對象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廳(局、委)、規劃局、城管局(委、辦)、綜合行政執法局、稽查辦、市容局(委)、規劃執法大隊、城建監察支(城管大隊)負責人及各市縣區主管部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等。
課程大綱
1.規范性文件能否作為規劃執法的依據?
2.行政處罰決定中如何適用規范性文件?
3.《城鄉規劃法》頒布實施后,《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還生效嗎?
4.《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責令停止建設”屬于什么性質?是否等同于責令停止生產?
5.城鄉規劃法律法規中的“限期改正”有哪些形態?
6.《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限期改正”的期限是怎么規定的?是否可訴?
7.《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限期改正”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是什么關系?
8.適用《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限期拆除能否并處罰款?
9.城市規劃執法時,對違法建設只罰款不拆除,不給辦手續,但在城市改造拆遷時老百姓不同意拆怎么辦?
10.《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建設工程造價”如何確定?
11.城鄉規劃部門有權查處城市、鎮規劃區外的違法建設嗎?
12.集體土地上的違法建設城鄉規劃部門是否有權查處?
13.行政區劃調整后,被撤銷的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是隨著鎮政府的撤銷而自動消失,還是需要市政府明文通知為依據才能撤銷原鎮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規劃區?
14.什么是構筑物?具體包括哪些?
15.對于建筑外立面改造如何實施規劃管理?
16.駐市部隊建設是否要納入地方城市規劃管理?
17.在原有建筑物室內建設建(構)筑物,需要取得規劃許可嗎?
18.對于船形設施如何實施規劃管理?
19.《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20.什么是臨時建設?
21.對于臨時建設能否單處罰款?
22.某浴池臨時建筑上加蓋的違章搭建失火,燒死7人,檢察機關認為城管部門“責令改正、補辦手續”的處罰錯誤,追究了有關城管執法人員的法律責任,請問是否適當?
23.《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是否適用于合法建筑?
24.地下空間違法建設的主要情形及法律責任包括哪些?
25未驗線擅自開工的法律責任包括哪些?
26.擅自組織竣工驗收的法律責任包括哪些?
27.規劃部門是否有權查處擅自改變房屋用途行為?
28.規劃部門可否對違法建設的施工單位實施管理?
29.查處違法建設中,如何實施信息公開?
30.暫扣等同于先行登記保存嗎?
31.詢問筆錄是否必須當事人簽字才能生效?
32.勘驗(現場)筆錄是否必須當事人簽字才能生效?
33.查處違法建設案件當事人不配合時,如何收集違法證據?
34.對于違法建設作出哪些處罰需告知聽證權?
35.區級規劃部門是否具備執法主體資格?
36.執法大隊是否具備執法主體資格?
37.在查處室內違法建設過程中,遇到房屋共有人的,被處罰主體是全部共有人嗎?處罰決定書是按照共有人的多少分開制作多分還是只制作一份?
38.無主違法建筑的處理環節包括哪些?
39.查處違法建設的辦案期限如何把握?
40.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的行政決定是否停止執行?
41.什么是留置送達?如何正確實施留置送達?
42.《行政強制法》實施后,規劃部門是否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拆除違法建筑?
43.《行政強制法》實施后,對于強制拆除違法建筑以外的其他行政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如何處置?
44.規劃部門申請法院執行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45.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嗎?
46.什么是“嚴重影響城市規劃”?
47.什么是“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
48.綜合執法中可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由誰認定?
49.什么是“不能拆除”?
50.對沒收的違法建筑有哪些處置措施?
51.對沒收的違法建筑補辦手續是否違法?
52.什么是沒收違法收入?沒收違法收入是否扣除成本?如何操作?
53.什么是追究時效?查處違法建設是否受二年時效限制?
5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撤銷后建設工程如何處理?
55.實踐中如何認定建筑面積的“合理誤差”?
56.查處違法建設可以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哪些?
57.城管執法人員能否進入公民住宅查處違法建設?
58.《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責成方式包括哪些?
59.查封施工現場由誰實施?擅自撕毀封條等情形如何處置?
60.停水停電措施是否符合《行政強制法》?
61.強拆違建如何進行催告、公告?
62.強拆程序如何具體操作?
63.強制拆除費用如何承擔?
64.如何避免產生國家賠償?
65.如何正確看待存量違建與增量違建的不同處置措施?
66.物業公司怠于履行防違控違職責,可否予以處罰?
專家老師
由知名專家老師授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