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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融合”背景下:企業應對措施與勞動社保個稅法高級研修班

【課程編號】:MKT042372

【課程名稱】:

“三法融合”背景下:企業應對措施與勞動社保個稅法高級研修班

【課件下載】:點擊下載課程綱要Word版

【所屬類別】:稅務會計培訓

【時間安排】:2022年04月27日 到 2022年04月28日2200元/人

2022年03月10日 到 2022年03月11日2200元/人

【授課城市】:貴陽

【課程說明】:如有需求,我們可以提供“三法融合”背景下:企業應對措施與勞動社保個稅法高級研修班相關內訓

【其它城市安排】:武漢 南昌 濟南 長沙 南寧

【課程關鍵字】:貴陽勞動社保培訓,貴陽個稅法解讀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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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對象

1、各企業高管;

2、各企業人力資源總監(經理)、行政總監(經理)、薪資福利主管(專員)、績效主管(專員)、社保主管(專員)、培訓主管(專員)、培訓師、招聘主管(專員),工會、企業法律顧問,各類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干以及總經辦、辦公室、企管部、綜合部、人事部、勞資部、銷售部等部門相關人員參加;

3、各企事業單位財務負責人、財務總監、稅務總監、總會計師、財務經理、辦稅服務人員及相關業內人士。

課程大綱

第一天授課:人力資源咨深專家

(一)2019年社保改嫁稅務后,企業如何應對

1.社保改嫁稅務后,對企業有哪些影響?

2.稅務征收社保,如何影響企業招聘?

3.員工可否放棄繳納社會保險?

4.可否協商不繳納社會保險,將社保費用以補貼形式發放?

5.協商不繳社保后,員工能否反悔索要經濟補償?

6.繳納的社會保險險種不全,可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7.如何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8.低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勞動者可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9.低于社保繳費基數繳納工傷保險,是否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10.試用期應否繳納社會保險?

11.離職當月是否仍需繳納社會保險?

12.如何處理社會保險爭議問題?

13.如何應對員工要求補繳社保?

14.社保補貼可否折抵單位應繳的社保?

15.可否要求員工承擔滯納金、利息?

16.違反社會保險規定,企業將面臨哪些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

17.企業從哪些方面可以降低用工成本?

18.如何合規降低社保基數?

19.如何設計工資結構,提升員工福利待遇?

20.全國人大新修訂的個稅法,個稅改革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有哪些?如何應對?

21.如何實現個稅籌劃?

22.解讀:9月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落實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的配套措施;以及會議強調,目前全國養老金累計結余較多,可以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在社保征收機構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現有征收政策不變,同時抓緊研究適當降低社保費率,確保總體上不增加企業負擔,以激發市場活力,引導社會預期向好。

(二)社會保險可以秋后算賬嗎?

1. 稅務部門征收社保與人社部門征收社保的口徑有何差異?

2. 新征收模式下企業原來少繳、沒繳社保的問題是否會被追責?

3. 新征收模式下,合規化繳費,職工成本要承擔多少?

4. 在不漲薪情形下,招聘工作將面臨怎么樣的壓力?

5. 新征收模式下,如何調整傳統用工的匹配方式或結算方式?

6. 新征收模式下,使用學生實習、超齡雇傭、小時工、兼職工等特殊用工是否納入企業單方繳費基數?

7. 新征收模式下,高收入群體繳費是否納入三倍封頂?

8. 新征收模式下,通過第三方人力公司社保違規是否會關聯到本企業?

9. 社保繳費基數、住房公積金和個稅的金額是否要統一起來?

10.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可以避免嗎?

11. 三個月內的過渡期內,企業可以如何提前做好布局工作?

第二天授課:財稅咨深專家

專題一:新《個人所得稅法》與過渡期政策全方位解讀

一、前言:認知升級——個稅修訂與社保入稅對企業有何影響?

(一)個稅修訂對企業的影響

《個人所得稅法》的四大變革,對企業來說意味著什么?

1.分類征稅調整為綜合與分類征收相結合

2.建立個稅綜合扣除機制

3.引入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概念

4.強化反避稅規則

(二)社保入稅對企業的影響

1.關于社保入稅,官方怎么說?

2.新的社保征管結構鏈是什么樣的?

3.稅務機關征收社保,到底有何不同?

4.用工成本增加是大勢所趨,作為企業管理者的我們應該怎么做?

5.企業的社保征管的三大要求和行業危機

6.國地稅合并下企業社保和個人所得稅業務、財務、人力資源各部門如何有效分工與協作

二、新《個人所得稅法》逐條解析:新在何處?

三、新《個人所得稅法》疑難問題解答:

(一)關于綜合所得

1.綜合所得包含哪些內容?

2.綜合所得如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3.綜合所得如何按年度合并計算個稅?

4.綜合所得適用稅率有什么講究?

5.擴大3%、10%、20%三檔稅率的級距如何合理應用?

(二)關于專項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贍養老人、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2.子女教育、贍養老人、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等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三)關于年終獎

1.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適用新算法?

2.今年的年終獎什么時候發放才劃算?

3.新法實施后,月工資和年終獎的最優分配方案是什么?

(四)關于個稅申報

1.企業如何代扣代繳?

2.個人如何辦理匯算清繳?

3.如何申請退稅?

(五)其他問題

1.居民與非居民納稅人判斷新標準,有何需要注意的?

2.商業健康保險如何稅前扣除?

3.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如何適用新算法?

4.《個人所得稅法》增加反避稅條款的注意事項

5.關于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本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消費性支出及購買家庭財產的處理問題

6.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換的處理問題

7.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8.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

9.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四、2018年第4季度(過渡期)政策解讀

(一)過渡期政策依據:

關于財稅【2018】98號文件

(二)過渡期個稅申報7問:

1.過渡期間,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是什么?

2.工資個稅什么時候扣5000元,什么時候扣3500元?

3.什么時候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能按照“通知”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4.9月份和10月份的工資一起發,能不能分開作為兩個月工資計算稅款?

5.納稅人取得工資薪金后,什么時候申報納稅?

6.單位如果已經做了錯誤申報,怎么辦?

7.過渡期間,采用查賬方式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是什么?

(三)實務分析

六個案例解析過渡期個稅

專題二:社保征管體制新變革,企業的應對之道

一、現行社保規定及司法實踐

(一)社會保險費概述

(二)社保基數的確定與社會保險費計算方法

1.如何確定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2.如何確定員工個人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3.社會保險的計算方法

(三)疑難問題解答:社保熱點28問

1.職工哪些收入不列入繳費基數的項目?

2.年終獎是否納入社保繳費基數?

3.員工是否可以放棄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可以協商不繳納社會保險,而將社保費以補貼的形式發放?

4.雙方協商不繳社保后,員工能夠主張經濟補償?

5.繳納的社會保險險種不全,員工可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6.低于社保繳費基數申報,員工可否要求經濟補償?

7.代繳社保,工傷保險待遇由誰承擔?

8.低于社保繳費基數繳納工傷保險,是否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9.低于社保繳費基數繳納生育保險,單位是否需要補差額?

10.試用期是否繳納社會保險?

11.離職當月是否仍需繳納社會保險?

12.工資拆分發放可否規避社保繳費基數?

13.個人賬戶發放工資可否規避社保繳費基數?

14.用報銷的形式發放獎金可否規避社保繳費基數?

15.以勞務派遣形式轉嫁社保風險可行嗎?

16.將勞務派遣轉為勞務外包,社保繳納義務轉嫁給外包公司,可行嗎?

17.與拒絕參保的人員解除勞動關系,可行嗎?

18.解除雙重勞動關系人員,可行嗎?

19.已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是否再繳納社保?

20.靈活就業繳費人員,需要解除嗎?

21.外地戶籍人員可以個體參保嗎?

22.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時,社會保險應該在哪里繳納?

23.繳滿15年還需要繼續繳費嗎?

24.總分(含母子)公司之間人員互派相關用工成本的承擔主體的正確選擇

25.如何處理社會保險爭議問題?

26.如何應對員工要求補繳社保的請求?

27.可否要求員工承擔補繳社保的滯納金和利息?

28.違反社會保險規定,企業將面臨哪些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

二、企業降低用工成本的應對措施

1.合理降低社保基數

2.用工模式優化

3工資結構優化

4.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提升職工福利待遇

三、新政下個稅與社保費的籌劃思路

1.個人代開發票,企業還需要扣繳個稅嗎?

2.職工薪酬中哪些部分為個人所得稅免稅和不征稅所得?

3.員工應稅收入費用化籌劃:車補、話補、房補、伙食補貼、獨生子女補貼、午餐補貼風險防控與稅務籌劃

4.員工收入福利化政策:哪些福利支出或現金發放既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又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5.員工實物福利籌劃:單位住房、汽車、電器等實物給員工做福利是否納稅?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6.兼職與非全日制合同工、臨時工、勞務派遣工取得報酬風險防控與稅務籌劃

7.績效考核與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稅處理

8.借款利息籌劃:如何將20%的稅率降為2%?

9.經營所得稅負下降,個人獨資與個體工商戶避稅方向

10.財產轉讓及其他所得籌劃仍存在合理籌劃空間

11.年終獎發放的雷區及計算

12.年終獎、年薪差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法:最佳節稅月薪如何計算?

四、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的個稅籌劃

1.傳統籌劃方法介紹及可行性分析

2.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個稅籌劃中可不觸碰的雷區

3.新法下高管薪酬個稅籌劃的思路淺析

五、實務分析

5個案例解讀個稅與社保費籌劃

蘇老師

蘇建偉 首席講師,法學碩士,律師,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系。系世界500強企業上海汽車工業(集團)總公司企業法律顧問、高級經濟師。

趙濟強 執業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青島市律師協會勞動法專委會主任,實戰派資深人力資源管理專家。

李曉敏 執業律師,法學博士、實戰派企業人力專家, 江三角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碩士,副教授。李曉敏律師具有法學與經濟學背景,從事法律工作16年,曾在北京高校擔任法學教師、工會勞動爭議兼職調解員。李律師長期專注于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的理論和實務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法律服務經驗,尤為擅長為企業勞動用工風險管理提供法律培訓服務、勞動規章制度合規審查、競業限制制度設計與流程管理,以及為企業人力資源重組提供系統性法律解決方案等。

范戰江 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爭議原處長,著名勞動法專家;

董 軍 執業律師,高級培訓師,畢業于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法律專業,碩士研究生。從業以來,長期致力于企業法律糾紛的實務與研究,專注于公司法和勞動法。他實戰經驗豐富,庭審技巧熟練。

李大濤 高級培訓師,六年大型外資企業及六年中國民營企業實踐管理經驗,積累了豐富的管理實戰與心得。

李 陽 財稅方向執業律師。曾任職國家稅務局,原公職律師、稅務稽查案件審理員、國稅系統政策法規人才庫成員,主要業務方向:企業財稅健康檢查、稅務籌劃、稅務稽查應對、稅務爭議處理、常年法律顧問等。

趙 琳 財稅方向執業律師。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注于稅法領域近十年。在涉稅爭議解決、稅務管理與籌劃方面研究頗深,并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服務的客戶囊括世界500強、大中型國有企業以及知名民營企業等。

楊永琦 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研究員,著名勞動法專家;

李 娟 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社保研究室副研究員,博士;

(每次培訓從以上專家中選配,以實際通知到會專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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