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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下企業勞動用工、勞務派遣管理與社保工傷法律風險控制操作實務高級研討班

【課程編號】:MKT036991

【課程名稱】:

新法下企業勞動用工、勞務派遣管理與社保工傷法律風險控制操作實務高級研討班

【課件下載】:點擊下載課程綱要Word版

【所屬類別】:勞動關系管理培訓

【時間安排】:2025年08月20日 到 2025年08月25日2980元/人

2024年09月04日 到 2024年09月09日2980元/人

2023年09月20日 到 2023年09月25日2980元/人

【授課城市】:上海

【課程說明】:如有需求,我們可以提供新法下企業勞動用工、勞務派遣管理與社保工傷法律風險控制操作實務高級研討班相關內訓

【其它城市安排】:蘭州 青島 太原 合肥 南昌 石家莊 南寧 哈爾濱 深圳 北京 海口 長春 西安 桂林 昆明 重慶 長沙 廈門 貴陽 南京 銀川 西寧 烏魯木齊 拉薩 大連 呼和浩特 杭州 成都 張家界

【課程關鍵字】:上海勞動用工培訓,上海勞務派遣培訓,上海社保工傷操作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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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背景:

近年來,我國勞動關系的內外部環境正在發生深刻變化,處于矛盾多發期和凸顯期。就全國來講案件總量呈增長之勢,群體性訴訟和用工爭議有所增加,爭議類型多樣化,勞動爭議案件的類型幾乎涵蓋了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弱,管理手段不強,企業HR業務能力亟待提升。

為幫助企業準確理解相關法律,正確處理勞務派遣關系,掌握勞動關系常見的問題處理,提高勞動用工風險防范能力,名課堂特邀國家人社部相關領導、國內權威勞動人事專家在2017年繼續舉辦“新法下企業勞動用工、勞務派遣管理與社保工傷法律風險控制操作實務”高級研討班。歡迎各單位組織相關人員參加研討學習。

參會對象:

各單位分管勞動人事的領導、人力資源總監、人力資源部經理、人事經理、勞資經理、勞動關系處、社會保險處、培訓主管、招聘主管,企業法律顧問及負責勞動關系的相關部門人員。

培訓內容:

模塊一:多元化用工選擇及優化及企業裁員、勞動爭議風險管控

(一)新經濟政策影響下的企業用工形式優化

1.多元化用工方式的布局與企業最佳實踐。

2.靈活用工的模式與傳統用工模式的優劣比較。

3.“互聯網+”背景下,共享經濟與靈活用工的勞動關系如何界定?

4.企業臨時需要雇傭人員,雙方系什么關系,出現意外了企業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5.企業雇傭已經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屬于什么關系,勞動還是勞務關系?

6.企業委托個人代理銷售企業某類產品或做某種促銷活動的,雙方系什么關系,勞動or勞務or合作?

7.哪些崗位可以使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非全日制用工,風險如何管控?

8.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可否獨立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是否也需要獨立遵守10%的比例?

9.企業沒有界定輔助性崗位直接使用勞務派遣員工的,在法律上有什么風險?

10.企業自己界定的輔助性崗位,可以隨便定嗎,勞動監察部門是否會對企業輔助性崗位界定的不合理性進行監察?

11.企業合同工學歷比較高,派遣工學歷比較低,可以作為同工不同酬的理由嗎?

12.勞務派遣協議到期,派遣員工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企業可以將派遣工退回勞務派遣工嗎,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3.如何合法合規的使用業務外包?業務外包與勞務外包的區別是什么?使用業務外包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如何有效降低人力成本?

14.企業與供應商簽訂了外包合同,但是,用工管理還是由企業直接管理的會被認定為勞務派遣還是事實勞動關系?

15.企業將勞務派遣工轉為外包員工的,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什么情形下支付比較好,什么情形下不支付比較好?

16.實習生管理應當注意什么?實習生發生傷害是工傷嗎?

17.項目制員工、關聯公司交流員工、虛擬管理員工的身份差異及管理異同。

18.企業混改下,員工的勞動關系如何處理?是否都需要支付職工“國有企業職工身份置換金”?

(二)新法下的精細化勞動合同管理操作實務

1.不上班但檔案還在,員工能否主張勞動關系?

2.只在單位繳納社保的員工能否主張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3.招聘與原單位簽署過培訓協議、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的員工怎么操作?

4.試用期的錄用條件該如何設計才能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5.已經工作多年的員工要求換崗的,公司能否重新要求對新崗位進行試用?

6.關聯企業用工整合后 ,如何認定勞動關系以及員工關系的梳理?

7.勞動合同上的簽名不是自己的,要求支付雙倍工資,企業應當怎么辦?

8.工作服上的企業標識能否證明勞動關系存在?

9.變更勞動合同是不是必須要簽訂協議?如果員工沒有簽訂,怎么證明員工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10.消極怠工和績效欠佳的員工如何處理?

11.職工未申請休年假,離職的時候需要給予經濟補償嗎?

12.職工仲裁提出年休假補償,應當是職工證明沒有休過年假的,還是單位證明職工休過年假的?

13.職工患病請病假的,單位是否有權利對就診醫院進行限制?

14.什么叫醫療期,醫療期與職工的病假有什么關系?

15.員工患特殊疾病的,例如:癌癥、精神病等,醫療期滿的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6.女職工懷孕后泡病假的,如何進行管理,可否以醫療期滿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17.女職工懷孕后流產的,如何休產假,沒有結婚的流產的可否享受產假?

18.內退、下崗、待崗、買斷、停薪留職的勞動關系如何管理?工資和社保待遇如何發放?

19.員工未履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就辭職的,公司能否扣發工資?

20.如何能夠限制員工隨意離職?

21.背著公司在外做兼職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22.有經濟問題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23.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員工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24.不服從管理可以用曠工來解除勞動合同嗎?

25.如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

26.企業中有患精神疾病的員工,如何管理?

27.哪些人的離職不可“輕舉妄動”?

28.員工離職,除了經濟補償金還須支付什么錢?

29.處分或離職文件員工就是拒不簽收,怎么辦?

30.員工離職后能否追討數年前的加班費?

31.僅通過郵寄送達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32.上級主管單位的處分通知,可否作為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證據?

33.員工因內退仲裁要求企業補償工資差額,企業應當怎么應對?

模塊二:工傷與社保高危問題應對與操作實務

1.勞務派遣工違規操作導致受傷,工傷認定主體與責任如何劃分;

2.勞務派遣期滿,工傷1至6級的派遣工,派遣關系可否終止,勞動關系如何處理;

3.用工單位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否將工傷的派遣工無條件退回;

4.編外臨時員工發生事故,按照工傷進行賠付還是按照民事賠償進行賠付;

5.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上下班路上發生事故、工作過程中受傷可否認定工傷?

6.勞務外包中,員工發生工傷的,責任主體如何確定;如何判定勞務外包供應商是否具備承包資質;

7.職工內部承包并雇傭其他人員的,職工發生工傷,其雇傭人員發生工傷的,工傷主體如何確定;

8.單位進行混改,外派到其他單位或其他單位外派到本單位的工作人員發生事故,其工傷主體如何確定,責任主體如何劃分;

9.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實習,或長期實習,其發生事故,可否認定工傷,責任主體如何劃分;

10.勞務派遣、各類外包、混改派駐用工、勞務用工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漏簽合同的,發生事故,工傷主體如何確定,責任如何劃分。

11.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如何確定,停工留薪期滿后,因工傷原因不能上班的,待遇如何確定;

12.工傷員工反復以工傷復發為由請假,應該批工傷假還是病假,待遇如何確定;

13.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內和停工留薪期滿后,需要護理的,其護理的標準如何確定;

14.工傷員工治愈后無法從事原工作,對調整的工作也不滿意,應當如何進行管理;

15.員工發生工傷沒有進行工傷認定,減員或裁員時,職工提出工傷賠償,按照什么標準確定;

16.離職1年后發現患職業病,要求單位承擔責任的,工傷保險是否仍然賠付,單位如何進行管理;

17.企事業單位是否需要建立內部工傷員工管理機制,內部工傷員工管理機制應考慮哪些要素;

18.單位與職工以及職工家屬在談判基礎上簽訂的補償協議應注意哪些事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9.工傷員工違紀的或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可否解除勞動合同,何時解除勞動合同?

20.試用期的員工發生工傷的,如何確定其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工傷與試用期之間的關系如何梳理?

21.企業進行經濟性減員,可否裁減工傷員工,有何注意事項;

22.工傷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還是需要重新簽訂?

23.勞務派遣公司注銷或更換的,派遣工可否以工傷為由,要求與單位直接建立勞動關系或聘用關系;

24.工傷員工拒絕勞動能力鑒定,可否按違紀處理,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25.發生事故勞動部門不認定為工傷,員工不服起訴至法院,期間,員工勞動合同到期的可否終止?

26.派遣員工發生工傷的,工傷保險支付之外的費用,應當由企業或派遣公司的哪家來承擔,員工可否直接向企業主張?

27.工傷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工傷舊傷復發或需要治療的,費用由誰承擔?

28.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可否提前支取?達到退體年齡但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怎么辦?

29.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傷殘的,其遺屬或本人可以享受哪些待遇?死亡職工遺屬的范圍如何確定?

30.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否繼續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31.哪些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哪些由本人或第三人支付?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的醫療費用如何結算或報銷?

32.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可否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33.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可否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如何計算?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有何規定?

3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失業保險金標準如何規定和計算?

35.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與重新就業后繳費時間可否累計計算?

36.如何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從何時起算?

37.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需要符合什么條件?職工未就業配偶可否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38.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條件是什么?生育津貼如何計發?所需資金由誰支付?

金老師

金英杰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勞動合同法起草人之一、著名勞動關系專家

魯志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勞動保障報社法律事務中心主任、著名勞動法專家

韓 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勞動保障報社法律事務中心高級顧問、勞動法專家

余明勤 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法規司副司長

(授課專家從中選派,以實際到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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