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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治稅”大形勢下從稅務案例看民商法與征管法結合中的企業涉稅機制
【課程編號】:MKT058254
“八部治稅”大形勢下從稅務案例看民商法與征管法結合中的企業涉稅機制
【課件下載】:點擊下載課程綱要Word版
【所屬類別】:稅務會計培訓
【時間安排】:2025年05月08日 到 2025年05月09日2980元/人
2024年05月23日 到 2024年05月24日2980元/人
【授課城市】:長春
【課程說明】:如有需求,我們可以提供“八部治稅”大形勢下從稅務案例看民商法與征管法結合中的企業涉稅機制相關內訓
【其它城市安排】:北京
【課程關鍵字】:長春稅務管理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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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背景】
2024年開年即爆出“八部治稅”的消息,即將原聯合打擊涉稅違法犯罪的四部門增加至八部門,這也意味著“十四五”規劃中體現的“智慧稅務”建設進一步推進。同時,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也將正式實施,開啟企業管理體制新征程。“以數治稅”的稅收征管模式致使稅務機關在行使稅收征管權力時將不可避免地觸碰到納稅主體的商業或隱私信息的邊界,企業應如何重新思考和建立內部涉稅機制?應如何厘清業務發展與財稅處理中的壁壘?如何把握日常財稅處理中的“度”與“量”?如何盡最大可能的避免掉進數據比對的“深坑”?本課程通過對民商法與征管法之間的銜接政策分析,將政策與實務進行有機結合講解,讓企業耳目一新,格局提升,機制重建。
【課程收益】
1.了解并熟悉“智慧稅務”形勢下的稅收監管與“以數管稅”
2.理清思維認知誤區,理解合規價值體現,理順風險防范意識
3.掌握民商法、征管法與刑法之間的關系,修正和樹立新的管理思路
【課程大綱】
第一部分 高瞻遠矚——從“八部治稅”看“智慧稅務”的發展趨勢
(一)《征管法》與兩高涉稅司法解釋的聯系與區別
1.從四部門到八部門聯合治稅看“智慧稅務”形勢下的兩大方向
2.如何鏈接《征管法》中的“偷稅”與“兩高”司法解釋中的“危害稅收征管罪”?
3.公司全員都應知知會的發票和資金的關聯風險
4.行政法與刑法上對“虛開”的認定與制裁
5.如何一眼分辨發票票面是否存在不合規的涉稅風險
6.OFD、PDF及XML發票對于受票方進行保存的不同要求
7.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立案、“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標準是多少?
8.虛開普通發票罪在兩高司法解釋中的典型變化
案例一:因交易對手走逃失聯被稅務機關要求作進項稅額轉出160萬
案例二:發貨地與供應商經營地不一致被定性為接受虛開發票案
案例三:某集團企業對開、環開發票未被移送司法機關承擔刑事責任案
(二)嚴厲重拳打擊的稅收優惠政策“真落實”與“假騙取”
1.體會:為什么優惠政策均需要強調“資料留存備查”?
2.借位:怎樣才能站在業務的對立面去思考和規避稅收風險?
3.原則:不要用一個假像去掩蓋另外一個假像
4.要求:銷售、服務、勞務等業務分別要保存哪些資料?
案例四:某企業保稅料件短少主動披露免于處罰案
案例五:某外資企業境內費用分攤被稅務機關調查案
第二部分 唇齒相依——民商法之“變”與征管法之“不變”
(一)《公司法》之“變”,企業涉稅變不變?
1.認繳出資必須五年內繳清及撤資減資的變化解析
2.股權、債權出資的法律確認及涉稅處理
案例六:四種情形分析實繳出資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
3.股東未出資的,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和連帶責任?
4.認繳不出資是否影響企業部分費用稅前扣除?
5.股東抽逃出資的,董監高是否會承擔連帶責任?
6.未到期出資,如何附條件加速出資?
7.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三個變化及稅收影響
案例七:自然人股東增資后減少持股未納稅后續轉讓被稅務機關補稅案
案例八:股權轉讓后發生股權退回向稅務機關退稅未果行政訴訟案
8.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幾種方式及稅收運用
案例九:從某企業股權轉讓看印花稅法在財產轉讓所得中的特殊規定
案例十: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引發稅務稽查處罰案
9.控股股東濫用控股地位的責任變化
10.濫用公司人格的股東的納稅義務分析
案例十一:濫用公司人格引發公司權益受損股東被處罰案
11.注冊資本、法定公積金彌補虧損的稅收應對
案例十二:從某公司巧用虧損降低稅負案看彌補虧損與稅收優惠的聯系
12、嚴格關聯方交易制度的稅收影響
案例十三:母子公司與兄弟公司在特別納稅調整政策中的無奈與悲傷
13.新增公司簡易合并規定及稅收影響
14.公司簡易注銷規定及稅收影響
(二)民事行為出現糾紛,涉稅處理怎么看?
1.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判定標準
2.不同情形下的民事責任收到判罰金額各自繳納哪些稅收?
案例十五:自然人與企業租賃房屋案件的三種變形
3.“訂金?定金?”一字之差法律效力卻各不相同
4.民法上的擔保責任與稅法的擔保責任天差地別
案例十六:企業提供擔保卻成了“局中局”的受害者
5.合同當事人、約定稅款承擔、結算方式及混合銷售的不同運用
6.盤點:合同條款約定下的資金、發票有可能帶來的外部風險盤點
7.訂立合同除稅務合規之外還要考量其他領域的有關規定
第三部分 合規運用——行政法與刑法交界處的權益維護與覺醒之道
(一)度量紅線——“偷稅行為”未必構成“逃稅罪”
1.認知誤區:自然人與法人身份“混同”帶來的資金風險
2.理解偏差:包稅條款約定下的三類行為可能帶來的外部風險
3.約定俗成:公轉私、私進公只要沒有少繳稅就是合法合規
4.無視責任: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引發的一系列連鎖反應
5.商業違規:回扣、居間、傭金、賄賂在稅務處理上的表現
案例十七:某集團訂立租賃合同未關注稅種關聯補稅案
案例十八:跨境電商交易合同約定“包稅”海關與稅務處理各不相同案例十九:為逃避繳納社保訂立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被稅務機關處罰案案例二十:寧夏某企業接到的環保處罰決定卻成了后續稅務處理決定的導火索
案例二十一:某企業為股東置產買田被補稅罰款50余萬
案例二十二:某公司借款無法收回稅前扣除后被責令補繳稅款300萬
案例二十三:依照“某音”視頻平臺幫助老板公轉私被稅務處罰案
案例二十四:某企業發放長期服務獎為少繳個稅引出發票虛開案
案例二十五:某公司轉換傭金與回扣表象被查補稅案
(二)信用是金——為何同樣被稽查,只有你上了“稅收黑名單”
1.D級納稅人與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是否可以直接劃等號?
2.信用下滑引發的稅務稽查風險會增加嗎?
3.如何最大程度的利用信用修復與信用復評的政策紅利
案例二十六:某企業因納稅信用指標適用不當被誤判D級復評案
(三)如何在被定性后偷稅后為企業進行陳述、申辯和舉證?
1.《行政處罰法》與首違不罰、稽查《規定》的有機銜接
案例二十七:某塑料制品公司積極申辯免于定性偷稅案
2.行政處罰追訴時效不能只記年限不記起止期
案例二十八:某房地產公司被稅務稽查定性偷稅提起訴訟敗訴案
3.《征管法》中對于征收稅款、退還稅款的規定分析
案例二十九:某自然人要求退稅被拒提起訴訟勝訴案
4.盤點業務處理中可能會發現的職務侵占和挪用公款行為
案例三十:稅務案中案引發的企業高管被訴職務侵占案
5.逃避繳納稅款罪中“罪”與“非罪”的界限
6.逃避繳納稅款罪在什么情況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7.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后補繳稅款對納稅人來說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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